1.管道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真空环境按设计要求加固。
2.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防根刺排水板,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
(2)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3.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
(2)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4.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回填材基础地基处置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
5.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施工前必须按塑料防水排水板照规范要求验槽并处理。
6.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管道地基处理时,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7.柔性管道处理宜采用砂桩、搅拌桩等复合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