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的划分
基础工程包括土方、基坑支护、地基处理、桩基础、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钢结构基础、钢管混凝土结构基础、型钢混凝土结构基础、地下防水10个子分部工程。
1、土方:
包括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场地平整3个分项工程。
2、基坑支护
包括灌注桩排桩围护墙、重力式挡土墙、板桩围护墙、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土钉墙与复合土钉墙、地下连续墙、咬合桩围护墙、沉井与沉箱、钢或混凝土支撑、锚杆(索)、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降水与排水11个分项工程。
3、地基处理
包括素土、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加固地基,预压地基,振冲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地基,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砂桩地基14个分项工程。
4、桩基础
包括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泥浆护壁混凝土灌注桩,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沉管灌注桩,干作业成孔灌注桩,锚杆静压桩8个分项工程。
5、混凝土基础
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 现浇结构,装配式结构6个分项工程。
6、砌体基础
包括砖砌体,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石砌体,配筋砌体4个分项工程。
7、钢结构基础
包括钢结构焊接,紧固件连接,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防腐涂料涂装5个分项工程。
8、钢管混凝土结构基础
包括构件进场验收, 构件现场拼装,柱脚锚固,构件安装,柱与混凝土梁连接,钢管内钢筋骨架,钢管内混凝土浇筑7个分项工程。
9、型钢混凝土结构基础
包括型钢焊接,紧固件连接,型钢与钢筋连接,型钢构件组装及预拼装,型钢安装,模板,混凝土7个分项工程。
10、地下防水
包括主体结构防水,细部构造防水,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排水,注浆5个分项工程。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 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 按工程量、 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
二、验收参加人员
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复合地基承载力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 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三、验收标准
1、检验批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
(1)所含检验批的地基处理强夯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包括: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3)有关安全、节能、 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检查重点为:
4.1.5 对灰土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粉煤灰地基、 强夯地基、 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 3 点, 1000m2以上工程,每 100m2至少应有 1 点, 3000m2以上工程,每 300m2 至少应有 1 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 1 点,基槽每 20 延米应有 1 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 砂桩地基、 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 0.5%~1%, 但不应少于 3 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 3 根。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 5.1.3 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 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 5.1.4 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 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 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 50m3 必须有 1 组试件,小于 50m3 的桩,每根桩必须有 1 组试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 1%,且不应少于 3 根,当总桩数少于 50 根时,不应少于 2 根。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 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 并遵循 开槽支撑, 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 7.1.7 的规定执行。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四、验收规定:
1、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 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 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4、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 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5、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一次沉降罐虹吸排水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 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7、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五、地基与基础验收勘察要点: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施工中边坡失稳,需查明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4)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建(构)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 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一)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1、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2、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4、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 A.2.4 执行:
5、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6、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
(二)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1、当预制打入桩、 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应核查桩端下主要受力层范围内的标准贯入法莱排水板击数和岩土工程性质。
2、在单柱单桩的大直径桩施工中, 如发现地层变化异常或怀疑持力层可能存在破碎带或溶洞等情况时,应对其分布、性质、 程度进行核查,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
3、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应逐孔进行持力层岩土性质的描述及鉴别,当发现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对异常之处进行施工勘察,重新评价,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三)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勘察要点
1、根据地基处理方案, 对勘察资料中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和补充;对详勘阶段遗留问题或地基处理设计中的特殊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提供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评价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2、当地基处理施工中发生异常情况时, 进行施工勘察, 查明原因, 为调整、 变更设计方案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四)施工勘察报告
施工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2)目的和要求;(3)原因分析;(4)工程安全性评价;(5)处理措施及建议。